第三节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持续提高,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基本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
2.主要指标。
包括环境质量、生态状况、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等四方面共20个指标,各类指标中约束性指标13项,预期性指标7项。
第三章打好“四大战役”,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深入落实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和自治区《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意见》,全面实施《“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开展系统综合治理。
第一节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1.强化“煤尘”治理。进一步扩大城市集中供热范围,鼓励发展联网供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地区禁止使用散煤,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地区,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2018年实现一期工程全面供热。推动工业园区余(废)热回收利用,实现集中供热(汽)和热电联产。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整治。2018年银川市城市建成区以内基本淘汰燃煤锅炉(热电联产、调峰和应急保障锅炉除外),其他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以内基本淘汰低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2020年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锅炉,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低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全区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除煤化工、火电外)一律实施煤炭等量置换,银川市、石嘴山市等重点控制区及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实行倍量置换。建设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到2020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5%以上,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各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在禁燃区内严禁使用硫份大于0.8%、灰份大于15%的煤种。
2.强化“烟尘”治理。全力推进火电行业烟气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严格落实水泥行业各生产环节的抑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加强焦化、冶金等高耗能行业烟尘治理,焦化行业积极推广使用干熄焦技术,炼焦工序应配备地面站高效除尘系统,推进冶金行业高效除尘技术改造;工业炉窑开展高效除尘设备升级改造,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禁止城市清扫废物露天焚烧;继续加大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力度,餐饮服务场所推广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切实抓好秸秆有效利用和焚烧污染防控工作,积极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燃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粉碎还田、生物反应堆、收储等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3.强化“扬尘”治理。地级城市主要街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在全区推广“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强力推进绿色工地建设,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围挡、物料堆放防尘覆盖、出入车辆冲洗和地面硬化等措施,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配置和使用切实有效的密闭设备,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企业信用和资质管理体系,并作为招标重要依据。对工业企业堆场实施规范化全封闭管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采取封闭式库仓,不具备封闭式库仓改造条件的,应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严密围挡,且采取覆盖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加强矿采区扬尘污染控制,重点对贺兰山东麓采矿及砂石加工企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破碎、装卸等工序实行密闭作业,堆场实施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率,基本消除城区裸露空地。
4.强化“汽尘”治理。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2017年1月1日前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报废进度,2017年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优化道路交通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环境保护查验,对货运车、客运车、公交车等开展入户环境保护检查。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鼓励和支持老旧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5.强化“异味”治理。在全区开展空气异味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对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行业企业开展异味污染调查与评价,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优化治理设施,实现异味全程管控,对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异味污染企业依法实行搬迁或关停。进一步强化措施,减少污水处理厂、垃圾收集、转运站等恶臭影响。针对种植业、养殖业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加强农村地区大气氨排放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