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明确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6〕60号),明确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节细化任务分解
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签订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书中进行分解。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细化分解并落实到基层和每个企业,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程建设和达标投运都要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进度,全面推动规划实施。
第三节加大环保投入
逐年加大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保障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重点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大力推广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基金作用,积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全区重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进绿色信贷创新试点,推进环保项目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和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第四节推进协同共治
成立全区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全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区域污染防治工作。提高银川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协调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宁甘、宁蒙、宁陕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建立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生态建设联防联治机制及环保会商、联合检查、信息互通等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第五节加强社会监督
强化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信息平台和环境教育基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六节严格督查考核
结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对各市、县环境质量、列入规划的重点工程建设进度、投入运行时间和治理成效实施督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应用,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按规划进度要求实施的市、县,及时进行约谈,启动执纪问责程序。2020年底进行全面考核,督查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