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环保罚字〔2017〕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5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通铭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维修车间东侧生活垃圾站有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 2017 年5月 15 日前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朝环保罚字〔2017〕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5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通铭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维修车间东侧生活垃圾站有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 2017 年5月 15 日前改正,处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