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省转移利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法律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上述规定,按照“先报送、后转移”的工作要求,在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转移出省利用前,使用全国固废信息系统完成工业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有关信息的报送。
2026年8月15日前已按照晋环函〔2021〕616号完成备案,但尚未全部完成实际转移的项目,剩余未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当在全国固废信息系统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二、规范系统注册填报
全国固废信息系统已正式上线固体废物跨省利用报送功能,我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省转移利用的单位(含企业、个体工商户),请及时登录全国固废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cswm.org.cn/system/#/login)完成注册及相关信息报送。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加强环境监管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积极开展政策宣贯,督促辖区内涉及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业务的产废单位,及时完成系统注册、规范开展相关信息报送工作;要全面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用好全国固废信息系统,常态化调取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出、转入记录,落实好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管理相关要求;要加强与产废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比对,对发现的异常线索应及时组织核查核实,杜绝未报送擅自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出省利用行为;要加强过程监管,坚决杜绝转移过程中在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
对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按规定提前报送信息;转移过程非法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托全国固废信息系统,对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利用转出、转入数据开展风险筛查,对异常信息推送预警,移交属地开展核实。同时,协同外省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跨省转移联防联控监管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在政策执行、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省转移利用备案管理的通知》(晋环函〔2021〕616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裴峰瑞 联系电话:0351-3912786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