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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秦皇岛市环保局  浏览次数:330
核心提示: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皇岛

〔2021〕-70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排污许可事权管理工作通知》(冀环固体﹝2021﹞4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优化办事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秦皇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2021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规范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各项工作。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6日

 

 

 

秦皇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

实施细则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6年 第65号)

二、适用范围

秦皇岛市境内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

三、审批流程

(一)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首次申请

1、项目试生产运行阶段

申请单位在试生产运行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申领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依据,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在此期间项目须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2、临时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1)预审

申请单位将《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及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2)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报送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对许可证申领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照许可条件说明审查情况并出具是否同意的预审意见。

(2)材料受理

申请单位凭《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和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经营许可审批预审意见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对申请材料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受理的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

(3)资料审核

土壤科负责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等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应退回许可证申请材料。市局土壤科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时通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4)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采用现场会审方式,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和专家成立技术评审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并告知企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结合现场技术审查意见出具许可证技术审查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

对于申请单位存在项目选址、关键工艺、治理设施等重大问题的,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将退回许可证申请材料。存在其它问题的,申请单位按照现场技术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通过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核查。属地环保分局现场核实确认整改完成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将整改完成报告提交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请单位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完成后,出具许可证技术审查补充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

(5)集体会审

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和决策后作出审批决定。由分管局长,土壤科、环评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审批工作小组,并由主管局长召集审批工作小组开许可召开审议会,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意见,并形成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6)行政审批

根据会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依法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出具不予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负责许可证或书面意见的发放、许可证颁发的公告及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

(二)已持有许可证(包括临时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重新申领、变更、换证和注销

1、重新申领

已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期间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类别(代码),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按首次申请审批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审批。

2、许可证变更

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或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他变更情形按相关规定须重新换发)。

(1)材料受理

申请单位凭《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变更证明材料(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等材料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对申请材料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受理的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

(2)资料审核

土壤科负责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等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应退回许可证申请材料。市局土壤科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时通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3)现场检查

市固管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提交许可证变更技术审查报告。

(4)集体会审

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和决策后作出审批决定。由分管局长,土壤科、环评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审批工作小组,并由主管局长召集审批工作小组开许可召开审议会,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意见,并形成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5)行政审批

根据会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依法予以变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理由。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负责许可证或书面意见的发放、许可证变更的公告及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

3、换证

经营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环保局申请换领许可证。

(1)预审

换证时凭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材料(见附件2)向属地环境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申请材料,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许可证申领预审工作,对许可证换领单位材料进行预审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照许可条件说明审查情况并出具是否同意换领的预审意见。

(2)材料受理

申请单位凭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材料(见附件2)和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经营许可审批预审意见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经营许可换证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对申请材料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受理的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

(3)资料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负责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等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应退回许可证申请材料。市局土壤科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时通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4)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采用现场会审方式,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成立现场审核组、邀请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并告知企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结合现场技术审查意见出具许可证技术审查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

申请单位按照现场技术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并通过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核查。属地环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核实确认整改完成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将整改完成报告提交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请单位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完成后,出具许可证技术审查补充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

(5)集体会审

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和决策后作出审批决定。由分管局长,土壤科、环评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审批工作小组,并由主管局长召集审批工作小组开许可召开审议会,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意见,并形成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6)行政审批

根据集体会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依法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出具不予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负责许可证或书面意见的发放、许可证换发的公告及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

4、注销

持有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全部终止危险废物经营处置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注销申请。

申请单位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和已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已处理完毕危险废物及不可利用废物的证明材料等申请材料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书面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及时通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许可证注销技术核查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经现场核查存在问题的,申请单位按照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现场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现场核实确认整改完成后出具许可证注销技术核查补充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负责注销经营许可证、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及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

四、审批时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但技术审查、企业补正材料、问题整改的时间不计在工作时限内。

具体时限如下:申请材料受理及公示(5个工作日),发证机关许可审批、发证及公告(20个工作日)。

五、许可证发放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见附件3、4)。

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经营单位在完成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应申领正式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对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行业环境管理要求,有整改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对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的,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为原截止时间。对逾期再重新申请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有效期为1年。

六、信息公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负责按要求对运营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负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信息的公开,公开内容要包括经营方式、类别、规模、许可条件等审批信息,咨询投诉电话为12369,邮箱为qhdtrb@126.com。

此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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