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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青岛发改委官网  浏览次数:356
核心提示: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
青岛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费,收费标准为3.9元/床日。实际占用床日数采取市卫生健康部门上年度统计的实际数据。

二、对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类别

营业面积

定额收费标准

1

营业面积≤30平方米

200元/月

2

30平方米<营业面积≤70平方米

400元/月

3

70平方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

600元/月

4

100平方米<营业面积≤150平方米

800元/月

5

营业面积>150平方米

1000元/月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与医疗废物处置委托人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1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将会计原始凭证、数据、财务帐目等保存完整,期满后我委将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行情况和成本监审结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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