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费,收费标准为3.9元/床日。实际占用床日数采取市卫生健康部门上年度统计的实际数据。
二、对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类别 |
营业面积 |
定额收费标准 |
1 |
营业面积≤30平方米 |
200元/月 |
2 |
30平方米<营业面积≤70平方米 |
400元/月 |
3 |
70平方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 |
600元/月 |
4 |
100平方米<营业面积≤150平方米 |
800元/月 |
5 |
营业面积>150平方米 |
1000元/月 |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与医疗废物处置委托人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1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将会计原始凭证、数据、财务帐目等保存完整,期满后我委将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行情况和成本监审结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