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三)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3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林业和园林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十四)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规划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业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市国土规划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农业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水旱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落实)。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总社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及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规划委、水务局、农业局、城管委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十五)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环保局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十六)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国土规划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十七)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八)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国土规划委、环保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各相关区政府负责)。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采取自行改造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涉及土壤开挖的,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城市更新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城市更新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十九)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规划委牵头,市环保局、城市更新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相关区政府负责)。
(二十)落实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城市更新部门要加强“三旧”改造项目自行改造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或认定为污染地块未按照规定制定修复方案的,不得批准其涉及修复部分的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办理其用途改变或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相关手续;不得组织审核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未经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或效果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审批其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城市更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2018年底前,制定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相关区政府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