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七)合理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充分考虑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国土规划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市国土规划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三旧”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市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规划布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规划委、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进行产业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市城管委、环保局、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规划委、供销总社,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八)严控工业污染。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根据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本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规划委、环保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到2020年,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下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控。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实施POPs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重点组织对电镀、汽车拆解等行业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管。对废轮胎、废塑料等工业废物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规划委、供销总社,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加强对关闭搬迁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行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编制应急预案、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等工作方案,报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九)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落实广州市《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实施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率达到3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委、质监局、供销总社,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区依法依规关闭或搬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非禁养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环保局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总社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十)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到2020年,实现80%的社区人口进行分类投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35%。在分类回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建设,构建以分类收运、资源回收利用为主、填埋为应急设施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和完善“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实现“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等方面。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按相关要求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十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应当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相关区政府负责)
(十二)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强化珠江河口、海岸生态保护,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对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渔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海事局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