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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何处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15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二次污染不容忽视。个体户是废弃电子产品产品回收的主力军。受资源效率、环境意识,以及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市场等方面影
       “二次污染”不容忽视。个体户是废弃电子产品产品回收的主力军。受资源效率、环境意识,以及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市场等方面影响,小作坊对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方式粗放,有用成分的回收利用水平较低,凭一把锤子、一个硫酸池来提取电路板中贵重金属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电子废弃物又称电子垃圾,我国的法定名称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变废为宝,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资源约束和环境污染压力,提供就业机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

电子废物日益增多是大势所趋

随着家用电器的更新换代和消费观念的不断升级,我国居民家中的“四机一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越来越多,放在家中占地方、扔掉又舍不得。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数据,2013年我国电子废物总量在230万吨以上,虽然约占城市生活垃圾量的1%,但远高于固体废弃物的增长速度。

电子废物中含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影响人体健康。如线路板含铅、镉、汞;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含铅和镉;电池、半导体、贴片电阻含镉;铁质机箱、磁盘驱动器含铬。铅、铬、镉等会对人体产生伤害,如铅会破坏人的中枢神经和脑神经系统、血液系统、肾脏及生殖系统。线路板、塑胶外壳和电线中含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影响人的内分泌系统和生殖功能。

由于某些处理环节会造成环境污染,环境成本“内在化”后也不产生多大效益;将居民家中的废旧家电收集起来要花较大成本,发达国家因而希望将 “电子废物”转移出去。电子废物回收利用产业由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向大陆沿海地区转移就是例证。我国怎么办?是由贵屿等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还是进入园区“变废为宝”,是我们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为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管理,从199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到2009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国务院令,2013年12月财政部等部门的《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日臻完善。

从2012年起,我国发布了五批享受基金补贴的企业名单,基本覆盖全国各地;有资质企业年处理能力超过1亿台(实际可能更多)。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电子废物回收、加工利用和处理处置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解决了大量进城农民就业问题,形成了一定的发展模式和宝贵的管理经验。

“二次污染”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次污染”不容忽视。个体户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主力军。受资源效率、环境意识,以及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市场等方面影响,小作坊对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方式粗放,有用成分的回收利用水平较低,凭一把锤子、一个硫酸池来提取电路板中贵重金属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洋垃圾”问题偶有出现。“七类”废物是我国铜、铝等金属的主要来源,因提取有用元素和最终处置等环节污染环境,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局 1996年联合发文,要求加强“七类”废物定点企业管理和配额制。虽“洋垃圾”进口有所减少,却滋生出审批的“寻租”和指标的“倒卖”问题。

拆解生产线增长过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四机一脑产品,可获得每台35—85元不等的补贴。实施中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不同产品间得到补贴的废物处理量占比差别明显,如报废空调器处理量约占总处理量的0.01%,报废电视机处理量占总处理量的94%;二是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抬高了电子废物的回收价格;基于7%的报废量和周边收集的累计,总量高估导致拆解生产能力上得过多过快,“吃不饱”问题突出。

营改增后企业税负重。虽然国家对部分企业免税,但因不能开增值税发票,无进项税抵扣相当于又征收了该部分增值税,实际税负加重。企业在出售废旧物资时,原来按5%全额上交税金;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按17%上交税金,结果税负水平增大。与此同时,享受基金补贴的资金到位迟,也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存在社会偏见。回收人员被视为是收捡破烂,受到某种程度的歧视。当商品被冠以“再制造”或“循环材料生产”时,其质量便受到怀疑。由于再生资源产业中很大一部分企业处在规模以下,导致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利用率和产业规模等数据失实。

我国被要求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回收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的实施,我国的家用电器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被要求承担回收责任,安排回收利用成为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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