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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近3年共2832人因环境资源案被追刑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9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张贵志  浏览次数:266

 

 

发挥协同效应

注重环境修复

 

白皮书显示,2013年,江苏省高院打破审判壁垒,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由同一个审判机构归口管理(即“三合一”专门化审判),利用专门化审判的集聚优势,整合司法手段、发挥协同效应,对同一污染环境行为“多管齐下”,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如泰州的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严重污染事件发生后,法院与环保、公安、检察等机关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戴某某等14名直接倾倒者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泰兴市海事处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以监管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通过依法追究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人和行政监管失职者刑事责任、污染物源头提供者民事赔偿责任,形成连环制裁效应,实现生态环境立体化保护。江阴市法院在审理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建议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即依法惩治了犯罪行为,也保障被毁坏耕地得到良好修复。

连云港市中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创造性地引入“劳务代偿”概念,判令造成环境污染但无赔偿能力的被告承担一定工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连云港市中院与市林业局等单位共同建立了400亩的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执法基地,目前,共在11起案件中判决违法责任人种植树木5255棵,并委托林业部门负责后续维护,形成“一案一修复、一树一养护”的生态环境修复模式。

20126月初至730日,尹宝山等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违规出海作业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价值合计80余万元。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渔业技术指导站专家作出生态修复意见,6名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海洋动物休养繁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尹宝山等6人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尹某等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尹宝山提出上诉。连云港中院于201641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判决生效后,增殖放流工作于20165月在案涉海域执行完毕,有效促进了渔业资源的生态恢复。

2014年,泰州市中院更是对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6企业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令6被告承担1.6亿元的天价环境修复费,为全国法院有史以来最大赔偿数额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江苏各地法院均将环境修复作为重要的量刑考虑因素,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决倾倒污染物企业与向其提供出租场地、出借经营资质、提供危险废物的各企业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并引入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环保企业实施修复,法院负责审核修复方案,环保机关监督实施和验收;宿迁、淮安等地法院针对同一个污染环境行为往往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特征,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依据损害担责原则,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并将被告承担环境修复的意愿、行动和环境修复实际效果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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