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审判:全国前列
自2009年,无锡市中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侵权一案,即在全国首次确认了环保社团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012年8月修正的民事诉讼法、2014年6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确立、细化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后,2014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件;2015年,受理14件;2016年,受理32件,数量均居全国法院前列。
2014年4月至7月,丹阳市的优立公司将5.5吨废物倾倒于拆迁空地,造成环境污染。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向镇江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需的相关费用合计234400元。
镇江市中院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的污染防控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治理责任。因该类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以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处理,丹阳市环保局可以依法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要求相关企业依法处置。判决优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丹阳市环保局监督下,按照一般固体废物依法处置暂存于该公司的约23吨废物(树脂镜片磨边、修边粉末与土壤混合物)。
无锡市中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无锡蠡湖惠山景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运用异地补植受损植被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环境损害,被誉为全国生态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民生指导案例、最高法院人民公报案例。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年底,江苏省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
2013年至2015年,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连续3年,被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偷排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2600吨。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监测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分别超过《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2.1倍、2.5倍、1倍。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曾经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鸿顺造纸公司罚款15万元。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鸿顺公司将遭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中修复费用以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所确定的26.91万元为基准的三至五倍确定。
2016年4月21日,徐州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宣判后,鸿顺造纸公司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鸿顺造纸公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公司多次以私设暗管的方式偷排,非法排放行为隐蔽,在环保机关查处后依然违法排放,过错程度严重。该公司连续3年被发现私设暗管排放废水,查获的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多,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实际排放废水量远高于被查获的排放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以2600吨废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基准,判决鸿顺造纸公司在该基准的三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系主张鸿顺造纸公司实际偷排废水被查获量的三至五倍。鸿顺造纸公司有能力对该公司废水实际排放量进行举证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认定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主张成立。一审法院认定鸿顺造纸公司应当以实际查获偷排量2600吨的4倍计算侵权赔偿费用,并无不当。据此,江苏省高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