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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的合法与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8  来源: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47
核心提示:危废收集 贮存 处置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怎么认定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有法律界限吗?


    【解答与分析】

合法,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分为禁止性法律规定和义务性法律规定。

禁止性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明令禁止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就属于“非法”,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该行为,则不“非法”。

义务性法律规定,也称应为性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应当“为”一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为”该行为,则属于“非法”,也称“违法”。

因此,对于“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来说,合法还是非法的唯一标准是,相关法律中是否有对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

对于“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规范,大部分都表现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现将该法中涉及该行为的条文列在后面,以供分析。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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