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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4月起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6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情况,浙江台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日前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情况,浙江台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日前决定,自4月1日起调整台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后,医疗废物处置费征收对象为: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医院、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室及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乡镇、街道卫生院),按实际占用床位数计收,每日每床3元;无固定病床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营业面积大小确定收取,营业面积小于等于30平方米、大于31小于等于70平方米、大于71小于等于100平方米、大于101小于等于200 平方米、大于201小于等于300平方米、大于301小于等于500平方米、大于500平方米的,分别收取200元/月、300元/月、400元/月、 500元/月、600元/月、700元/月、800元/月。

据了解,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均包含医疗废物包装费、收集费、转运费、消毒费和处置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已列入医疗服务成本,各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病人收取。同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合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内医疗废物堆放场所的配置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工作,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按时足额缴纳处置费,不得无故拒缴、拖欠。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收集并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造成新的污染。台州市民若发现相关违规者,可向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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