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被告人张刚伙同他人驾驶装载危险废物的罐车(经查为套牌车辆),通过软管准备将车罐内所装的危险废物倾倒时,被周边群众发现并报警,张刚被抓获。经检测,罐车所装的约10吨危险废物(经有关部门估测约8吨以上12吨以下)中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含量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刚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因被群众抓获而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刚驾驶的罐车内所装的8吨危险废物中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严重超标,系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公诉机关指控的污染环境罪(未遂)成立。遂判决:张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作案罐车及危险废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依法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东营市系胜利油田所在地,与油品相关的产业较为发达,但很多企业配套的危废处置措施并不到位,违法处置现象时有发生,加之东营地处黄河入海口,生态环境脆弱,随意倾倒化工危废不仅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健康、生产生活,更会遗祸子孙后代。因此,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对于黄河三角洲的生态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还涉及对罐车及危废物的处理,涉案罐车已被环保部门封存,为了防止危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该车在没收后应交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