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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将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涉及危险废物处置领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3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6月7日,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据悉,《环境污染
       6月7日,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据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旨在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办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办法》强制八类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投标:(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三)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四)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六)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环办函〔2015〕2139号)附件)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七)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八)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环境高风险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由环境高风险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对于应当投保,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环境高风险企业,由环境高风险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环境风险评估与排查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等。《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水平。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应为投保企业进行“环保体检”,即排查环境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风险预防功能。

       据统计,目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份已扩展至30多个,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领域,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逾10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初步显现。仅在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近1.5万家次,保费约3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达到百亿体量,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远超80倍。

       《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尽管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推行过程波折不断,有专家认为仍需立法支持,但整体而言,其将对环境高风险行业和企业带来积极意义。如倒逼企业加大技术投入,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的。《办法》一旦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环境监管与化解企业环境风险,更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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