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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8-17  来源:宁夏  浏览次数:6
核心提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环规发〔2025〕10号各市、县(区)生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5〕10号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建设和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监管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19号)要求,现将《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监管制度,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二、监管部门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牵头建立监管事项清单,建立并定期维护监管对象库和本部门执法人员库,制定实施综合监管实施细则和年度检查计划,通过宁夏“互联网+监管”平台对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置。

(二)交通运输部门。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督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危险废物运输综合监管。配合建立监管事项清单、开展综合监管检查,建立并定期维护本部门执法人员库,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置。

三、监管内容

(一)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内容。

主要是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以及执行相关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具体包括:

(1)经营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处置单位是否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标识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设施、场所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相应识别标志,标志样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3)管理计划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计划内容是否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是否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有重大改变时是否及时申报。

(4)排污许可制定执行情况。是否取得排污许可,是否落实相关要求。

(5)申报登记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是否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转移、运输、接收危险废物,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和遗弃危险废物行为。转移危险废物是否按规定在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上创建联单,是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收单位栏目,转移联单是否保存齐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是否按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8)贮存设施环境管理情况。主要检查贮存设施是否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是否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如实记录贮存情况,贮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超期是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9)处置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检查处置设施是否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是否按要求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结果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对于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还需检查服役期届满后是否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永久性标记。

(10)运行环境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危险废物入厂时是否进行特性分析,是否定期对处置设施、检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11)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处置单位是否参照相关指南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台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是否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簿按规定保存相应年限。

(12)信息发布。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13)业务培训。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培训要求、计划对相关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内容。

主要是对危险废物资质许可、运输车辆与人员、运输过程管理及环境污染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具体包括:

(1)从业资质。主要检查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是否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有效期、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运输车辆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符合车况、检验和维护等相关要求。驾驶员、押运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的从业资格,是否熟悉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2)运输车辆与设备情况。主要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运输标志,标志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易于识别。车辆是否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检查运输车辆的密封性,确保运输中不发生危险废物泄漏、扬散等情况,尤其是运输液态危险废物车辆应具备良好防渗漏措施。

(3)运输过程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危险废物装载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超载、混装等现象,装卸过程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是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运输台账,如实记录运输时间、路线、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接收单位等信息,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保存齐全。

(4)应急管理。主要检查运输单位是否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涵盖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场景,是否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记录是否完整,通过演练是否有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监管制度

(一)“一业一册”告知制度。

1.编制主体。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共同编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规经营指南》(附件1),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考开展合规自查,后续结合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2.核心内容。经营许可证管理、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台账和申报制度、转移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利用处置设施管理、运行环境管理、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信息发布、业务培训、安全生产。

3.发放方式。通过政务网、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推送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二)“一业一单”检查清单(附件2)。制定检查事项清单,统一检查项目、内容、方式,明确责任部门,后续结合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三)“一业一查”监管手册(附件3)。制定监管流程图,后续结合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1.监管流程

(1)启动阶段:生态环境部门每年2月底前牵头制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检查工作方案,通过监管平台推送任务至交通运输部门。

(2)实施阶段:联合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开展现场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3)处置阶段:联合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导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监管部门实施后续监管及处置工作。

2.监管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行政检查,并各自依据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分类管理。

1.分类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实施极高风险(Ⅰ级)、高风险(Ⅱ级)、中等风险(Ⅲ级)、低风险(Ⅳ级)四级分类监管。

2.差异化监管。对极高风险(Ⅰ级)、高风险(Ⅱ级)单位,开展联合检查不超过2次/年。对中等风险(Ⅲ级)、低风险(Ⅳ级)单位,开展联合检查至少1次/年。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计划。每年2月底前,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按照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对象类型及检查覆盖率,依据风险管理原则,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联合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各级联合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二)优化再造流程。推行“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模式,对同一经营单位的多部门检查合并进行,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三)建立协同机制。建立违法线索移交制度,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同步反馈。依据案情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四)建设应用场景。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搭建“综合监管一件事”危险废物综合监管模块,实现检查任务线上派发、执法记录实时上传,检查结果一键生成报告,同步公示至“信用宁夏”平台。

六、问题处置

(一)处理处置。对被检查单位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结果运用。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对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提高检查频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25年11月10日至2030年11月9日。

附件:1.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一业一单”检查清单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一业一查”监管手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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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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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电话:0951-5160971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zzqgf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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