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二十条,涉及哪些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遵循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全程监管、就近处置的原则,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数字化建设,推进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平台,实现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和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措施。
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平台建立台账、报送有关资料。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重点监管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在贮存场所内及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违反前款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核查报告内容不实或者核查结果有误的,应当及时启动核实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实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实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用地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一)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造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贮存工业危险废物的;
(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有前款第二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应当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以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在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完成鉴别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