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记者了解到,此前,江门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在印染布料过程中产生大量印染污泥,为了节省开支,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光与主管陈某平合谋,以远低于正常处理的价格委托无环保资质的江门市新会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处置印染污泥。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钦指使车队长林某顺找到梁某辉确定处置地点后,安排公司安全员何某银等人先后5次装运389吨印染污泥倾倒到斗门区斗门镇某村工地。经鉴定,上述印染污泥部分属于危险废物,部分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高达249万余元。斗门检察院向斗门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纺织品公司、贸易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处置危险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9名被告人分别在犯罪中负责决策、指挥或者具体执行,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处两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9名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谭某钦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斗门检察院作为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被告单位纺织品公司、贸易公司和被告人梁某辉提出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26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经斗门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目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合计265万余元,并公开道歉。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斗门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苗头性、普遍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对行业监管、“两法衔接”、法治宣传等问题提出综合治理方案,相关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开展落实整改。
斗门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三年来,斗门法院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16件38人,通过严厉惩处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调解促进环境修复费用及时到位、发出司法建议助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多项举措,守护斗门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