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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法院:非法炼铅“捞偏门”污染环境终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9  来源:映象网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许昌市建安区法院:非法炼铅“捞偏门”污染环境终获刑

2020年7月10日,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民警在建安区灵井镇灵北村一自建厂院内的租赁厂房内检查时,发现该厂房是一用锅炉炼化废旧蓄电池铅板获得铅的生产作坊,并在场院内发现了大量的废旧蓄电池铝板和成品铅块。

后来经调查,该生产作坊系刘某谦、程某中、宋某伟等人成立使用,他们为获得高额利益,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生产作坊内合伙私自进行非法炼铅“捞偏门”,经过环保部门现场勘查,该厂违法处置废铅蓄电池铅板20.59吨,车间内成品铅锭5.18吨,经核查,该厂共处置废旧电池41.31吨。

近日,该案件在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谦、程某中、宋某伟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谦、程某中、宋某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将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叉车1台及炼铅加工生产线一条、违禁品铅锭5.18吨、铅板20.59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区分局负责依法予以处理,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经营活动。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坚持把污染环境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对相关案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确保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在今后工作中,建安区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并进一步加强与环保、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打击效果,为建设宜居之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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