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涉危险废物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安康市家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犯罪移交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9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恒口示范区安康市家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扰民问题后,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恒口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区内有大量正在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涉嫌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立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照摄像取证。因案情重大,执法人员随即报告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恒口公安分局分别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工人、法定代表人杨家振等案件相关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拍照、摄像并进行取证。
二、查处情况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5月20日对该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安康市家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拆解、处置危险废物(废旧铅蓄电池)。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21日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陕G环查(扣)〔2021〕1号),对该公司生产区内违法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废旧蓄电池铅板、塑料壳)和施工机械设备分别实施了扣押、查封。
为防止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5月22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安康飞博环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生产区内违法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废旧铅蓄电池)进行了转移、贮存,5月24日全部转移完毕。经称量废旧蓄电池塑料壳24.44吨、废旧蓄电池铅板66.77吨、共计91.71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5月26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线索向安康市公安局进行移交,安康市公安局指定由恒口公安分局侦办此案,并于2021年6月1日进行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三、案件启示
(一)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站岗放哨”作用。强化对日常巡查检查不易发现的领域、地域的监督,提升监督层次,实现关口前移,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努力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部门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第一时间通报公安部门,依法将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对违法行为形成全方位立体打击。
(三)充分体现网格长的制度优势。在“村组报告、镇办吹哨、部门报道”严密配合下,对于环境违法问题第一时间发现、迅速上报、有效处置,堵塞了执法监管漏洞,杜绝监管盲区。
(四)快查快办有效震慑。通过群众参与、司法联动、制度保障构起了一道生态环境防护网,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使该案件在办理中做到了快速发现、快速取证、快速办理,在区域内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