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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两宗涉危险废物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东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326
核心提示:通报两宗涉危险废物典型案例
 2021年固废专项行动启动以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标对表新《固废法》相关规定,严惩重罚各类涉固废危废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规范固废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截至目前,共查处涉固废、危废类环境违法案件133宗。

案件一:无证照加工作坊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

  【案情简介】

  日前,寮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一辆可疑的油罐车,经跟踪调查,在寮步镇查处一家无证照净水剂加工作坊,该单位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回收利用废酸、废金属粉等危险废物加工净水剂。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设有储存、压滤、搅拌等工序和压滤机、搅拌罐及多个液体储存罐等生产设备。液体储存罐中储存废液合计约45吨,PH试纸测试均显强酸性;现场存有18袋金属粉末,共重17.9吨。

  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涉案物品,并委托危废鉴定公司对废液和金属粉末进行取样检测鉴定。经鉴定,废液和金属粉末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液pH小于2,且总镍、总铬严重超标;金属粉末中铜、镍等重金属严重超标。该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且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涉嫌污染环境罪。6月10日,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该无证照加工作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违反了固废法以上规定,将被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

  另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该无证照加工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经营者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被判刑。

  【典型意义】

  本案例对执法人员及企业均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启示执法人员要多一分“心眼”。该无牌证加工店藏在村内较为隐秘的地方,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因油罐车多存一份疑心,并追查到底,方破获该宗违法犯罪案件。

  警醒企业少一分“侥幸”。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增加了环境专管员力量,实施网格化监管,并大力推行高额有奖举报制度,环境违法企业即使躲得再隐蔽,也无所遁形。

案例二: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案情简介】

  6月24日,东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在发现一空地倾倒了十数个废油漆桶。根据油漆桶上残留的信息,执法人员追查到一家塑料加工企业,该企业主要从事小家电塑料外壳的加工生产,设有注塑、喷漆等工序,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且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但企业主为了“省钱”,偷偷将本应交给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的废油漆桶倾倒。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该企业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违反了固废法以上规定,将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件中企业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并签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但没有按环评要求执行,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企业主为了节省处置十数个废油漆桶的小钱,将面临60万元以上的巨额罚款。本案件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告诫广大企业必须要严格执行环评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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