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对危险废物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增强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我局梳理了《固废法》相关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罚则,并告知如下,请务必高度重视,切莫触犯法律红线。
一、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你单位需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八十一条要求“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张贴标签标识,规范暂存危险废物,防止二次污染。
二、合法处置危险废物
你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开展自行利用处置,或委托收运点、处置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要求,对贮存超一年的危险废物及时清零。
三、落实网上注册填报
你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223.4.77.53/wpsw/login)中注册登记,并填报管理计划、电子台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详见:(http://www.mee.gov.cn/ywgz/fgbz/fl/202004/t20200430_777580.shtml)
附件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舟山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可从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下载并查阅:(http://zshbj.zhoushan.gov.cn/col/col1560261/index.html)2、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可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下载并查阅: (http://sthjt.zj.gov.cn/col/col1229139906/index.html)
附件三:舟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运点
1、舟山市洁润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定海区双桥街道小山干工业区10号
联系人:何存旺、庄剑磊
联系方式:13505803281、13505803302
2、舟山志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岱山县高亭镇徐福大道988号
联系人:王志良、乐佳益
联系方式:13705802213、13656807565
注: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小微收集单位名单实时更新,请务必核实其经营范围、有效期等信息,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安全处置;
2、请务必与有资质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将处置费用直接打入处置公司账户,切勿将费用转给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