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但偏偏有人漠视法律,把污染物随意倾倒。一名男子就因为把带有污染的危险残土用来填污水坑,污染了环境,被法律严惩,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被告人老方(化名)承包了台安县某村东北侧的污水坑填土工程,其将一处镁砂厂院内清理出来的残土运来,倾倒在污水坑内。经环境检测机构检测和评估,该场地油泥(渣)样品中主要成分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可以证实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老方倾倒的残土属于危险废物,体积大约为650立方米,重量800至900吨。
台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