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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开展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济宁开展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
报名中! 2021危险废物全过程污染控制大会  5月21-23日  浙江·杭州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济宁市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开展全市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

  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行动从2021年4月10日起至6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梳理排查阶段(4月10日至5月30日)

  (二)重点打击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三)总结提升阶段(6月21日至30日)

  重点整治领域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重点查处各类工业园区和火电、水泥、化工、焦化、建材、铸造、玻璃等重点涉气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无证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

  违法生产“散乱污”企业等。

  水污染防治方面

  重点打击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严重污染的;

  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

  排放、倾倒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重点查处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规倾倒渣土、垃圾和违规修建鱼塘、养殖场的;

  河道非法采砂、取土等环境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防治方面

  重点打击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造成土壤污染的;

  以及以非法采矿、采砂、取土、私挖滥采、毁地挖沙等手段污染破坏耕地、矿产资源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危险废物处置方面

  重点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堆放、利用、处置的;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妨害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方面

  重点打击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使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拒绝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或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

  久拖不决的环境信访案件方面

  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身心健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环境信访案件。

  其他方面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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