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全省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行动期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将每周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对各地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案释法、以案育企,提升专项行动震慑力,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通报第二批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如下
1
金华市义乌市陈某废塑料桶加工厂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联动,联合侦办的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联合义乌市公安局对陈某经营的清洗破碎废塑料桶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堆放有大量废旧塑料桶及已破碎装袋的塑料颗粒,经称重共20.292吨。该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回收危废塑料桶及一般固废塑料桶,部分分拣出售,部分清洗破碎,分拣后的残渣残液和清洗废水通过地面导流沟排入挖掘的简易泥坑中,废水直接渗至地下。经采样检测,泥坑废水含有铜、镍、铬、锌等有毒物质,总铜、总镍浓度最高值分别超标6.3倍、10.8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2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
宁波市江北区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未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收集废机油案
该案件为废矿物油收集经营企业未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大量废机油被非法收集处置的典型案例。
2021年3月1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及其负责回收废机油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发现,根据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废机油财务收款记录,该废油回收公司的废机油实际转移量与转移联单载明数量差距较大,存在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情形。经调查,该企业向上游机动车维修企业收集废机油后,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大量未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的废机油最终去向不明,仅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未填制危废转移联单的废机油量就分别有35.5吨、28.22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3月17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对两家涉事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4月7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3
舟山市海洋产业集聚区某食品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偷排废水案
该案件为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分析研判精准侦破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偷排废水严重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网上巡检,发现位于海洋产业集聚区的某食品公司在线监测数据相关污染物浓度值严重偏低并保持恒值,废水排放量在傍晚至凌晨明显增大,经过多日数据关联分析、科学比对,初步判定企业涉嫌违法排污。4月6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区两级公安部门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布点蹲守,同时通过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指挥中心陆海统筹系统实时监控,线上线下协同响应,于当晚现场抓获企业偷排废水行为。经初步调查,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受该食品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企业擅自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将排污口内的自动监控采样设备移放至清水桶,致使自动监测设施无法监测到偷排的废水,在线数据严重失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4月7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经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4月8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4
衢州市常山县某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填埋案
该案件为一起企业在本厂区非法倾倒、填埋大量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西侧两处空地上倾倒填埋大量工业固废,经开挖核查,挖出白色、青黑色固废约26吨。经调查,被倾倒填埋的工业固废为该公司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3月21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65万元,并于4月7日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5
绍兴市诸暨市陈某违规将固体废物委托给他人处置案
该案件为小型加工点业主对固废处置认知不够造成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件。
2021年2月28日,接群众举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执法人员对诸暨市枫桥镇梅苑村公墓旁一固废倾倒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倾倒固废主要为纸板、废铁以及类似底泥的固体废物。经调查,固废来源于陈某的喷水织机加工点,主要成分为纸板、线条和废铁以及沟槽里清理出来的底泥。陈某因认识不足,认为这些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类似,在未对固废处置者资质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将固废委托给他人进行处置。受委托方是一个70多岁的老年人,其在受到委托后,对其中能回收利用的固废进行了出售,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固废进行了随意倾倒,鉴于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不再另行进行处罚。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3月3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10万元。
6
杭州市桐庐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漆作业案
该案件是一起执法人员深挖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数次突击检查,坚持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初,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常存在喷漆废气扰民的情况。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现场未发现企业喷漆作业,只在喷漆间外地面发现有少量油漆痕迹。随后桐庐分局主动与信访人进行电话、微信沟通,其称气味问题仍时有发生。因该企业喷漆作业时间短、间隔时间大,桐庐分局后续多次突击检查均未发现喷漆情况。3月30日,桐庐分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工人在喷漆间外厂房地面进行喷漆、刷漆,未在密闭的喷漆间内作业,现场油漆味较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8万元。
温馨提醒
企业是排污的主体,也是治污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也不断强化。
提醒大家!!!环境违法可能意味着巨额罚款、行政拘留、查封扣押、停产关闭,甚至是环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