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内容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设施和场所,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情况。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许可证情况。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存放;是否有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的情况;是否有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况。
●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有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情况。
●贮存危险废物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工作要求
●要全面落实“清单化”管理,对照排查整治清单,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进行一次全方位、地毯式排查,逐条逐项梳理,制定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对于整改完成的隐患要及时销号,重大隐患要重点跟进,确保全面完成整改。
●企业内部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各分局要对监管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实现一轮100%全覆盖检查,市局对不少于10%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所有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工作,坚决做到所有问题隐患一跟到底,整改到位。各分局要建立风险隐患研判分析、逐级报告、整改落实制度、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安全风险。
●各县(市、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严格落实执法措施,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消除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并责令相关企业严防死守,坚决防止发生事故,并监督整改到位;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