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群众举报途径包括“12369”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网站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等。举报奖励范围聚焦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适用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隐蔽的恶性违法行为,突出对恶意违法行为整治攻坚的鲜明导向。
新出台的《办法》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奖励举报违法情形由原先的5项增至20项,涵盖了废水、废气、土壤污染、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不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同时,鼓励内部知情举报,对环境违法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属实的,其奖励等级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最高认定。
《办法》还专门对保护举报人信息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规定当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
据了解,下一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将指导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因情施策,推进解决当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