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曹某某等人在海宁市长安镇城东村陆金宝木材经营部旁无照经营废品收购,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废弃油漆桶的经营活动,并将收集来的废弃油漆桶经压榨或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堆放在泥地上,数量达21.2吨。
经检测,采样的土壤点位中有部分点位中的间二甲-笨、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污染了周边环境。根据法律规定,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曹某某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副局长柴张华告诉记者,“办案过程中,曹某某懊悔不已,在得知其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意愿后,我们随即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确定损害程度及赔偿数额,并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根据评估意见,曹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13.1万元。磋商会后,赔偿义务人曹某某当即缴清了赔偿金。
记者了解到,案件在移送至海宁市检察院后,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海宁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被法院全部采纳。
最终,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禁止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营业活动。
“鉴于本次赔偿义务人曹某某主动赔偿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量刑时我们予以酌情从轻,实现了追究个人责任和修复公共环境的双重效应。”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林小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