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14年第四季度末,符合解释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有700多家,但是,新的《环境保护法》和司法解释实施一年来,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有数十起,远远未能达到环境法学界期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井喷”状况。

环境公益诉讼迎实质发展 破冰困局仍待解
连续3年偷排废水至少2600余吨,在被环保部门两次开出罚单后,徐州鸿顺造纸有限公司又遭遇巨额判罚。4月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当庭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由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位于徐州市铜山区的鸿顺公司生产原料主要是废旧纸箱,会产生大量废水,经过处理后通常排入连接京杭大运河的苏北堤河。但当地环保部门在2013年4月、2014年4月和2015年2月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并未正常运转,而是通过私设暗管、搭建明管等方式,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临近的沟渠和苏北堤河。
然而事件并未就此止步。2015年8月,鸿顺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引起徐州市检察院的关注。“被告的污水处理成本为每吨50元,其4天偷排2600吨废水就能非法获利达13万元,而且有理由推定被告违法排放数量远远超过2600吨,因此,被告多次违法排污获利巨大,这也充分说明,仅仅通过行政处罚并不足以震慑被告的违法行为。”该案公益诉讼人、徐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士莉认为,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罚了之。
庭审围绕四大焦点激辩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被告围绕被告公司应否承担将污染水体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公益诉讼人主张被告2014年、2015年两次排放共计2600吨生产废水、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6.91万元能否成立;公益诉讼人主张如被告不能将其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其数额以26.91万元为基数计算三至五倍,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公司先前所缴纳的罚款是否应当在环境修复费用中抵扣四大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鸿顺造纸公司认为水体具有自净能力,不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只要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就必须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不能以自净能力来否认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更不能因此来推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当日的庭审还引入了专家辅助人机制,公益诉讼人聘请的4位、被告人聘请的两位相关技术专家出庭。公益诉讼人聘请的中国矿业大学教授、水污染控制技术专家张雁秋在法庭上介绍说,水体的确有自我净化功能,土壤环境也有自我净化功能,但是有自我净化的功能不等于它没受到伤害,也就是说,水体是受到伤害后它才具有慢慢修复伤害的功能。对此,鸿顺造纸公司聘请的两位技术专家均表示认同。
法庭审理后认为,即使现在苏北堤河水质已达到标准不需要修复,被告鸿顺造纸公司依然应当承担替代修复责任,本案中可以直接确定被告所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来替代恢复原状的责任;就2600吨废水排污量而言,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金额应认定为26.455万元。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并承担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专家费用3000元。
破冰前行 提起诉讼数量仍较少
不止徐州该起环境公益诉讼。事实上,仅在2015年,全国14个省、直辖市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环境权益维护工作的开展逐步顺畅和成熟起来。”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说。
而新环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较2013年、2014年更为顺畅,中华环保联合会新提起的8起案件,均未出现因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引发的法院不予回应、不予受理以及驳回起诉等情况。
环境公益诉讼破冰前行,但是挑战依然不少。据公开资料,全国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其中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6个,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00多个,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700多个。“但仅有9家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与我国严重的环境状况相比,这个数量太少。”葛枫说。
2015年,各地法院受理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与此同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自然之友等在某些地区提起的一些案件,仍未顺利立案。分析其原因,葛枫表示,一方面,法律对主体资格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理解,有的做宽松式理解。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不高,能力不足。
葛枫进而指出,“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是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现实困境,成立专项基金有助于针对性的解决有诉讼主体资格组织诉讼资金难得问题,但专业技术和法律支持仍需要有关组织支持。”
然而当前,除了环境公益组织自身法律意识需要加强外,一些老的环境领域法律与新《环保法》也存在一些法律衔接不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葛枫表示:“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还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等行为,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明显与新环保法的规定相悖。去年,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诉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海洋污染案就因此不予立案。此外,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费用使用管理及监督机制也需要尽快建立。”
来源:中国环境报等
来源:中国环境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