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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贮存倾倒危废物 获刑并赔偿1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7  来源:珠江晚报  浏览次数:1340
核心提示:5月23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涛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支付赔偿款11
       5月23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涛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支付赔偿款110万元。该案是斗门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
 
       据悉,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涛接受其姐夫程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机油销售店的雇用,协助其姐夫程某、姐姐李某英(另案处理)从斗门区白蕉镇某汽车配件行、某摩托车维修行等处,以1元/斤的价格收购废机油,贮存在销售店的仓库内,并将废机油经过水泥池过滤沉淀后转卖牟利,而过滤的油渣等废弃物则装入塑料桶,直接倾倒在附近的市政垃圾桶内。
 
       经鉴定评估,该机油销售店非法贮存的HW08废矿物油属危险废物,总量约21.755吨,受污染的土壤总量估算约为4140立方米,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3026347元。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3月15日,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涛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程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格,而结伙程某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涛与程某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不区分主从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李某涛在共同环境侵权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及参与比例,一审判决李某涛支付赔偿款1106406元,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称,上述案件的受害者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法院在对被告人李某涛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也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引以为戒,意识到商事个体不仅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主体,同时也应当承担着环境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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