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点建议
作为长期关注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积极实践和倡导废电池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的环保组织和志愿者,我们对《征求意见稿》的上述亮点持高度肯定的态度,同时支持《征求意见稿》在坚持目前编制精神、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完善,所以提出如下七点总体建议:
一、废电池管理政策需从“指导性”上升为“约束性”,由“技术政策”上升为“管理办法”。
不论是现行的还是正在征求意见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仅是由环保部制定的一份指导性文件,显然缺乏多部门协调落实的强制力,无法满足废电池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实际需求,以及公众长期以来的高度期待。
我们建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应尽快上升为具有行政约束性或强制力的“废电池管理办法”,由环保部牵头多个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并最终由以国务院“通知”的形式发布。
二、各类废电池都应制定全国整体性的回收目标。
没有量化目标、没有实现目标的时间表,就无法形成倒逼机制,有效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已对废铅蓄电池提出了回收目标,即要求到2017年,其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其他类别的废电池显然也应制定类似目标。
以公众长期关注的废干电池为例,我们建议:未来十年内,全国整体回收率应达到3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应达到50%以上。同时,废电池回收率应列为各地生态文明考核指标,对相关责任部门形成实质压力和动力。
三、建立全面的废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明确废电池回收的行政责任主体。
正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废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应循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一样,其他类别的废电池也应明确生产者的责任,这才能真正贯彻相关法规的精神,也符合废电池回收的特殊性。在要求企业责任的同时,也要明确废电池回收工作的行政责任人。
对于主要产生自一般家庭和社会单位的废干电池的收集和再生利用,由于传统上至少与生活垃圾管理、再生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部门相关,容易产生互相扯皮、责任推诿的现象,因此明确其第一行政责任人或创新责任主体建设非常必要。
四、设立废电池回收处理基金,鼓励民间依法回收。
《征求意见稿》还未对废电池回收、处理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分配做出制度安排。然而“谁来买单”、“谁该获益”却是废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能否得到真正建立和有效运作的关键问题。
我们建议: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商务部、住建部等相关部委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成立能够切实体现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废电池回收基金,并将各利益相关方都纳入到基金的决策和管理中。
同时,应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以安全、便利、公平和鼓励参与为原则,促进民间力量参与到废电池回收工作中,以最大限度提高废电池回收率。
五、强制要求废电池安全贮存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征求意见稿》虽然已经明确安全贮存技术对于废电池污染防治和回收利用的重要性,但这种重要性应进一步体现在相关设施建设的强制性要求上。我们建议:全国县以上人民政府都在辖区内规划建设至少一座废电池安全贮存设施,且而且需要明确这项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