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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集中宣判6起污染环境案 16人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1  来源:燕赵晚报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本次集中宣判的6起污染环境案件分别由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大名县、广平县进行审理,有3起案件系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余3起案件为通过私设的暗管、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6月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基层法院,对6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涉案的16名被告人中最高获刑五年。
 
       其中,段某某等7人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废旧电瓶)严重污染环境一案备受关注。据了解,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段某某将收购来的废旧铅酸电瓶2345余吨,销售给黄某某、赵某某经营的铸造工厂。黄某某、赵某某在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并将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
 
       2016年春节后,段某某介绍郭某某、陆某某与梁某某认识后,梁某某在明知郭、陆二人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养牛场内的工厂和一套拆解炼铅设备租赁给郭、陆二人。郭某某、陆某某将从段某某处购进的814吨和从别处购进的155余吨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徐某某负责粉碎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郭某某、陆某某将粉碎后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
 
       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陆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段某某、梁某某在明知他人拆解废旧铅酸电瓶用于炼铅的情况下,或向他人提供废旧铅酸电瓶,或为他人提供场地,为他人经营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1万元至4万元罚金。
 
       本次集中宣判的6起污染环境案件分别由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大名县、广平县进行审理,有3起案件系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余3起案件为通过私设的暗管、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近年来,邯郸市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四年来第五次组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彰显了邯郸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震慑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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