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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将重点打击这3类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9  来源:东方今报  作者:米方杰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5月8日从郑州市了解到,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郑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涉气、涉水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抓好环保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任务,也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记者5月8日从郑州市了解到,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郑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涉气、涉水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计划,此次联合行动将集中力量“处罚一批、关停一批、移送行政拘留一批、移送司法刑事打击一批”环境违法犯罪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多次曝光和各级领导密切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
 
       [打击重点1] 涉气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对“散乱污”企业、钢铁、水泥(含粉磨站)、磨料、陶瓷、碳素(铝用碳素)、电解铝、耐材、砖瓦窑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企业执法检查。
 
       据悉,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配套建设、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偷排偷放,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联网、运行是否到位,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等。
 
       对存在防治污染设施不完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对存在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尚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外,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重点2] 涉水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开展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涉水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涉水污染源的执法监管,特别是加大对氮磷等污染物监管力度,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据悉,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配套建设、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偷排偷放,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联网、运行是否到位,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持证排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设置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等情况。
 
       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废水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对存在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对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尚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行政处罚,报批后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而对于涉嫌超标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污染物三倍以上和涉嫌超标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污染物十倍以上环境污染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重点3]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开展涉危险废物企业检查、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及以上、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情况。
 
       惩罚措施:对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及以上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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