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对此案审理,认定这对夫妇及他们的两名雇佣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另两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事情经过是怎样的呢?跟着小编往下看。
1982年出生的舒某是河南固始县人,近年来一直携妻子黄某在南京收购废机油桶、废机油壶、废浮化液桶、废化工原料桶等,两人租赁位于本市秦淮区翁家营汤家坝201号作为经营收旧场所。两人将这些废品收购来后,先进行混合加工,然后再用于出售。由于收购量大,夫妻俩又雇佣耿某和汪某当帮手,从事有毒废品的加工。
舒某等人在从事废品加工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机油残液和含废机油残液的污水等。为排除这些有毒有害的排放物,舒某在加工现场土地上挖掘渗坑,并在地表使用软管排放废机油残液及含废机油残液的污水,致其流至加工场所外的土坡,导致土坡土壤污染和周围植被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2017年8月2日,公安机关将舒某、耿某等4人抓获,现场扣押转移了33.36吨废旧机油桶、废机油壶,并进行了妥善处置。
后经秦淮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舒某夫妇现场堆放、加工的废机油壶及加工产生并排放的废油残液属于危险废物;舒某为逃避监管排放废机油残液的管道为暗管;收集废机油残液、污水的土坑无任何防渗漏措施为渗坑。
2017年8月3日,舒某、耿某被刑事拘留,黄某、汪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舒某、耿某被逮捕。同年12月8日,检察机关将被告人舒某、黄某、耿某、汪某公诉至鼓楼区法院,经南京市中院指定管辖,鼓楼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中,四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等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耿某、汪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四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耿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