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6〕151号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审批权限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审批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省审批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审批管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现将申请由湖北省环保厅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审批权限内的拟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以保护该项目周边环境和人群健康为目标,结合重金属等危险废物排放区域总量控制要求,对该项目的环保可行性、环保设施建设、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地址、经营方式、废物类别(代码)、经营规模和环境管理要求等予以明确。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应详细明确该项目经营危险废物的具体设施地址、方式、类别(代码)、规模等,便于该项目规范化经营和环保部门实施监管。
二、省审批权限内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在取得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后,可按要求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递交省环保厅政务大厅。省环保厅将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等规定,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每个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环境管理情况报告报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及市、县级环保部门。环境管理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员、主要设备及工艺、年度生产销售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包括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台帐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执行情况、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情况(包括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市(州)环保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落实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中的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省环保厅将暂停该项目换证。
五、此文件公布之日起,省环保厅《关于规范拟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工作提交资料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审批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190号)同时废止。
对已下放的五类危险废物(HW08、HW09、HW34、HW35、HW36)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由所在市(州)级环保部门参照此文件执行。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