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主要以工业源危险废物为主要监管对象,通过近年来的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众多小微企业产生的小宗危险废物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电瓶、漆渣,电器拆解产生的废电路板等电子电器元件,实验室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居民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废电池等)点多面广、量小分散,加之危废转移审批手续繁琐,易造成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处置,已成为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高风险点。
为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现实问题,进一步降低产废企业环境管理成本及单位处置成本,提高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效率,确保危险废物能得到及时、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针对小微企业产生的小宗危险废物及社会源危险废物,其收集、暂存及转移程序予以适当简化,具体要求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各地区可在全省现有具备处理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持证单位中,按照“属地管理、自愿为主、设施规范、方案合理”的原则,确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持证单位获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的许可后,及时对所在地市级辖区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小宗危险废物及社会源危险废物开展集中收集、暂存及转移、处置。
<!--[if !supportLists]-->二、<!--[endi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改意见(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已取消,由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直接在市(州)级环保部门领取转移联单,不再报批转移计划,但需将收集情况按季度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鉴于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废产废量低、分布零散,收集单位拉运时可采用一车拉运多家产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超载运输;产废单位在转移时需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小微企业小宗危废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记录簿》(见附表)中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的类别及数量,转移联单要及时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备,危险废物运输执行交通运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if !supportLists]-->四、<!--[endif]-->各地区要根据辖区小微企业及社会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分布、类型、数量、持证单位收集贮存设施能力等确定收集单位,并制定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确保辖区内危险废物应收尽收,防范危险废物流失造成的环境风险隐患。
附表:小微企业小宗危废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记录簿
2016年12月21日
小微企业小宗危废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记录簿 编号:
经营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