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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宣判6起跨省倾倒危废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刘土义等3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钦州市钦南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等3个基层法院近日分别对6起污染环境系列案进行宣判,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部、公安部督办的3起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刘土义等3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处以最高六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100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经审查,34名被告人分别将废油渣7000多吨和废硫酸1.5万多吨,从广东省东莞、佛山、珠海等地运至广西随意堆放、倾倒、掩埋,共造成经济损失达1.089亿元。其中,在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多名被告人违规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在钦州市钦州港发生了储存罐倒塌破裂,造成大量废硫酸泄漏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这3个基层法院分别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土义、刘尾、杜森、招文豪等3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27名被告人六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情节较轻的7名从犯,依法判处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黄海龙表示,从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情况看,破坏环境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案件整体呈现增长态势;环境污染犯罪区域相对集中,污染后果严重;环境意识薄弱,本地人与外地人员相勾结,形成利益链条。以公布的6件案件为例,34名被告人中,广西本地被告人14人;广东及外省被告人20人。
 
  据介绍,2017年自治区各级法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742件,比上一年增长13.12%。其中,滥伐、盗伐林木罪案1467件,占84.2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87件,约占5%;非法采矿罪案27件,占1.55%;污染环境罪案15件,走私废物罪案两件。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873件(含部分旧存案件),判处2211名被告人刑罚。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地震慑和遏制了破坏环境资源、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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