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部门介绍,2016年以来,相继发生广东省惠州、佛山、茂名、东莞、中山等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至广西来宾、钦州、贺州等地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纵观近些年,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案件,比比皆是。究竟如何遏制,令人忧虑。
近年来,我国已把危险废物作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如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狠抓行政代执行、转移审批、经营许可等制度落实,新环保法、最新危废名录等,加大环境信息公开与惩罚力度等。与此同时,各地也出台了相应规定。
但异地倾倒危废事件仍频频发生,暴露出责任企业的危废处理观念落后、逐利需求强劲,以及源头监管不力等问题。
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非法转移倾倒工业废酸、含重金属污泥等危险废物案件逐年增多,并呈现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城市向农村跨区域、规模化、团伙化转移趋势。基层反映,目前异地倾倒案件频发主要原因是具备处置资质企业处理费用昂贵,是非法处置费用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一些违法企业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为减少处理成本、逃避监管,大量危险废物被千里迢迢偷运到其他省份偏僻的乡村,肆意倾倒或填埋,导致树木枯死,空气污染。近年来,广西、河北、安徽、湖南等多地发生遭不法分子将危险废物跨省倾倒、填埋事件。这些危险废物少则数十吨,多则上万吨,违法者每吨获利数百元,给地方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异地倾倒危废,的确是一种“老病”。以“异地倾倒危废”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这样的事件不在少数,且不仅仅是一两年特有的现象。“异地倾倒危废”无疑是在埋下“生态炸弹”,祸害的是生态环境,更戕害着一方百姓的利益。但是,即便有媒体的报道、舆论的谴责不断,但这种现象未曾绝迹,似若不死顽疾,难以根治。
更令人愤慨的是,这其中已经形成了黑色利益链。据广西来宾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来宾市破获的案件中,危废物来源是广东化工企业;广东一些中间人非法为这些企业转移处置危废物,收取一定处理费用后,以更低价格转给广西中间人,这些中间人联系运输车辆和处置的场地,最终把危废物倾倒填埋。每个环节能够每吨获利50元至200元不等。
每次环境违法案件曝出以后,有关部门几乎总会组织“突击式”“地毯式”的监督检查。这种措施属于事后补救,亡羊补牢,对于避免更多偷排事件发生当然很有必要。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如果之前就把工作做足,将制度一一落实,或许就能避免类似事件接二连三发生。如果每次都要等到违法排污已经发生,损害后果已经形成,老百姓已经怨声载道才展开行动,监管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根本无法得到保证,所谓“零容忍”不过是一句空话。
此时来看,对于这种异地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要从三方面入手遏制。首先要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绝不姑息。比如文章开头,广东危废非法转移倾倒广西涉案数量大 ,三部门出重拳打击,且还有其他地区签署了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做到了有效的打击和监管跨地域环境犯罪行为。
其次,我们公民个人也要进行举报,发现此类危废倾倒行为,要敢于像有关部门举报,以实现对违法案件早介入早处理,减少对我们自身与环境的危害。
还有重要的一点要素就是企业,企业的遵规守纪至关重要,其为污染源头。我国在危险废物处理运输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企业危废产生量与危害,处理方式均要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要转移到外地的话还需要有转移联单,要经过转出和转入环保部门批准,所以,企业要做到按章行事,不可破规而行。
最后总结来说,就是,防止危废非法倾倒,应严把两个“关口”:企业自身层面,加大事后追责力度,要进行经济处罚,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监管层面,应加强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惩。
合肥工业大学教授汪家权等专家呼吁,对固体危险废物来讲,有时污染产生者说不清楚,污染责任可能会转移。国际通行规则是产生者责任制,不管何时何地,产生者得承担责任。我国亦应强化产生者责任制,严防污染责任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