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提出,经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陈某从事塑料回收工作,自2016年7月起,多次在其承租的位于杏坛镇南华村基围边位置大量堆放其收购回来的节能灯玻璃碎片,并将碎片转卖出去。2017年3月1日,顺德区环运局杏坛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起获现场堆放的节能灯玻璃碎片重达1767.98吨。经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处堆放的碎片进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监测确认该批碎片属于危险废物,即“含汞废物,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经核算,本次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4788656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562156元。公诉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被告人陈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其承认自己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办理其他环保审批手续。“以前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了法律,也不知道这些废物是有毒有害会污染环境。”陈某向法官陈述,当初是从他人处收购的节能灯玻璃碎片,其间,转卖了一两百吨,每吨获利30-50元不等。被告辩护律师提出,陈某是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配合应急处理,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此外,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节能灯玻璃碎件予以没收,交由区环运局作销毁处理。
近三年来,顺德法院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
2015年21件34人
2016年8件13人
2017年至今8件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