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两江新区检察室办理的一例污染环境案获判,该案系重庆市首例溶洞内污染环境案,对今后办理同类型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今年4月13日晚,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一处天然溶洞内有人排放有毒物质,遂立即赶往现场,将正在排污的被告人耿某当场查获。
经查,2016年10月,被告人熊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占用歌乐山一处天然溶洞,雇佣耿某进行汽车轮毂的脱漆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将含有铬等重金属的废水及有机溶剂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溶洞内的裂隙排放至地下。经检测,二被告人使用的有机溶剂系危险废物。
收到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对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就专业问题咨询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侦查机关采集现场土样进行监测对比,最终认定,熊某、耿某在溶洞内通过裂隙排放危险废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8月25日,渝北区检察院以环境污染罪对熊某、耿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19日,渝北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熊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耿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