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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牵出跨省倾倒废物案 两大问题成论辩焦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3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浏览次数:347

督促履职

及时鉴定固体废物成分

上千吨的固体废物究竟包含哪些成分?会对当地环境和百姓造成什么影响?44.3吨的电镀污泥该如何处置才能保证环境安全?

余江县检察院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决定书》,同时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按照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环保部门及时拆除案件中44.3吨电镀污泥焚烧的生产设施,依法依规处置案件中封存的电镀污泥,并督促县环保局迅速鉴定和处理被嫌疑人非法倾倒在马荃、龙虎山高速挂线等处的上千吨的固体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环保业内人士介绍,自2016年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后,目前全国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近30家,但我省尚没有一家,因此需至外省请专业鉴定机构到事发地鉴定。

张晓峰告诉记者:“自2015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以来,我院积极部署生态检察工作,高擎法治利剑,守护好一方水土。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前介入全程监督,督促环保部门履职,尽快鉴定出不明固体废物成分,全力守护好余江百姓的生活家园。”

今年5月,余江县环保局委托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该批不明固体废物进行鉴定,接受委托后该科研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通过走访调查、资料收集、采样分析等对该案涉及的固体废物危害特性以及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污染事件现场清理以及修复进行评估。

经鉴定,上述固体废物中含有铅、汞、镉、镍、铜、锌等重金属,且部分重金属含量超过《危险废物鉴定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规定的相关限值,上述固体废物仓储、运输等费用仍有待进一步确定。

与此同时,余江县环保局委托弋阳一家专业的处置危险废物公司将44.3吨电镀污泥安全处置,并与马荃镇协同组织人员对固体废物开挖、过磅,总计为1503.32吨。

庭审现场

两大问题成论辩焦点

经余江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以及一次追加起诉,8月10日,余江马荃环境污染公开开庭审理,余江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44.3吨,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1503.32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污染环境罪,且属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根据鉴定,固体废物均为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有毒物质,每吨固体废物处置费用至少达548元,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倾倒上述有毒物质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26.5万余元,其中包含鉴定费用18万元。遂对两名被告人以及涉案玉环县大麦屿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讨造成的国家损失126.5万余元。

庭审现场,被告人黄某强的辩护人针对固体废物的重量以及所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两大问题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追加起诉中危险废物重量不足千吨,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为1503.32吨,是否包含了开挖泥沙等情况。

辩护人认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不应将鉴定费用计入所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对于公诉中提到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嫌疑人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检测费用,不应包含鉴定的18万元。

对此,余江检察院公诉人童晓霞表示,对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重量,在追加起诉时按照被告人黄某强的言词证据确定,那属于主观证据。追加起诉后,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进行称重,根据过磅称重台账确定了重量为1503.32吨,这样确定的重量是客观证据。对于同一问题的证明力,客观证据大于主观证据。而鉴定费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9.1.3属于应急监测费用,而应急检测费用指在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期间,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损害进行的采样、监测与检测分析活动所发生的费用,18万鉴定费用应包含所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中。

庭审现场,余江检察院公诉人对于被告人以及旁听的各界代笔开展了法庭教育,该案的教训是深刻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人人都有保护的职责。任何公民不能企图通过破坏环境获得非法利益,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截至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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