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对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考核机制建立情况;
二、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三、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四、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五、工作总结报送情况;
六、违法企业惩罚情况;
七、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情况。
考评方法详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达标标准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部门 监管工作 |
考核机制 建立情况 |
3 |
建立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机制。 |
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查阅文件 |
明确实施考核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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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考核重点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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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织 实施情况 |
12 |
考核企业数量和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
经营单位考核数量达20家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查阅相关资料(方案、考核企业清单、工作小结、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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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产废单位达60家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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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产废单位达20家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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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打分,并全部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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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业管理指南或专项行动计划。 |
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重点,每年制定1个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管理专项行动计划或管理指南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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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监管工作 |
工作组织 实施情况 |
12 |
建立涉危险废物案件和问题清单销号制度。 |
督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并及时处理,有部署、有督办、有结果,并按期解决得3分,否则不得分。 |
查阅相关资料(方案、考核企业清单、工作小结、总结) |
监管能力 建设情况 |
6 |
对相关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
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人员全市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业务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人员编制数量之和的30%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查阅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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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企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
全市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法规或技术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单位总数20%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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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信息系统应用。 |
通过信息系统按时报送危险废物产生源、经营许可证年度经营情况的得1分;使用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监管的得0.5分;按时报送年度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报告的得0.5分。共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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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能力 保障情况 |
5 |
保障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置。 |
合理评估辖区内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置需求,制定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置设施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推进落实处置设施建设,淘汰老旧设备设施,促进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得到环境无害化处置。有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置专项规划得1分,完成省厅年度设施建设计划任务的得2分,完成危险废物“存量清零”行动任务并执行动态清零的得2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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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文件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无分值,但发现一份不按照规定核发的扣1分,最多扣5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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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监管工作 |
工作总结 报送情况 |
2 |
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
10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规范化考核情况总结和下年度拟抽查企业名单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违法企业 惩罚情况 |
2 |
惩治违法企业。 |
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得1分。对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得1分。(若无多次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此项得1分)。共计2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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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合格率 |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 |
70 |
按照环境保护部2016年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执行。 |
70×0.5×(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抽查 |
说明:
1.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抽查总数量。
2.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数量。
3.考核评定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评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省厅备案后适当加分,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分值。
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A;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得分60分以下为C。
附件2-1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检查人员: 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危险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根据评分细则给出得分。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检查项目 |
检查主要内容 |
分数 |
达标标准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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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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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三十条) |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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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
1.建立了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2分。 2.未建立责任制度,但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度和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且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1分。 |
资料检查(查看相关管理制度)、现场询问、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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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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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
1.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得1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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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识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二条) |
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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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完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3.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样式不正确、填写内容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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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识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二条) |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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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上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得0.5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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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计划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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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
A.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表述清晰; B.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依据充分,且提出了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C.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表述准确,且提出了减少危害性的措施; D.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表述清楚。 |
资料检查(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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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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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1.经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并可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材料;管理计划内容若有重大改变,及时报县(市、区)环保部门重新备案。得1分。 注: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情形包括:(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4)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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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登记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6.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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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中一并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
1.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财务数据等等)。得4分。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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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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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1.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进行了及时申报。得1分。 2.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申报。得0分。 |
资料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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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源头分类制度(《固体法》第五十八条) |
8.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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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
A.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 B.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如过道等)。
注:此条考核收集时的源头分类。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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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移联单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九条) |
9.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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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 |
1.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得2分。 注:需报批转移计划指跨设区市、跨省的转移,设区市市内转移不需报批,该项不适用。 |
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现场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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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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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1.根据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4分。
注:若当地实行电子转移联单,企业如实、规范地填写电子转移联单也视为符合要求,得4分。 |
资料检查(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账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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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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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齐全。 |
1.近五年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一致。得1分。 2.联单保存不齐全或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不一致。得0分。
注:往年度此项检查已扣分的,核查其他年度情况,不重复扣分。 |
资料检查(查看联单,可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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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营许可证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七条) |
*12.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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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1.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与申报登记、环评、转移联单等数据核对)。得2分。 |
资料检查(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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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产生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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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
1.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以提供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得2分。 |
资料检查(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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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体法》第六十二条) |
14.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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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相关篇章或有专门应急预案)。 |
A.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B.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C.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D.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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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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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体法》第六十二条) |
15.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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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
1.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得1分。 |
资料检查(查看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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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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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
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业:
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含)以上的企业,近一年内组织了应急演练,以下每项要求符合得0.5分;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得0分。 B.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C.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D.参加演练人员熟悉应急防范措施。 |
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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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业务培训(《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第五条) |
1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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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输、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
A.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 B.参加培训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较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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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检查(查看培训相关材料)、现场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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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贮存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18.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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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前已建成,又未发生改建、扩建的项目,该项不适用。 |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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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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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场所地面作硬化及防渗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
A.贮存场所地面硬化及防渗处理; B.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C.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 D.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 E.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F.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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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贮存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20.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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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分类贮存。 |
A.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贮存,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B.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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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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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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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
1.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得3分。
注: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包括: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时间、去向、交接人签字等内容。 |
资料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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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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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利用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 |
22.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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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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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利用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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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
1.建立了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的种类、数量、操作人员等基本情况,且定期进行汇总(每年至少汇总一次,并装订成册)。得1分。 2.未建立台账或台账记录与事实不符。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台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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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利用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 |
24.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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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及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1.近一年内按照管理要求项目及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验收执行标准。得2分。 2.近一年内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验收执行标准,但监测项目或频次不足。得1分。 |
资料检查(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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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处置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
25.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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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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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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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
1.建立了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的种类、数量、操作人员等基本情况,且定期进行汇总(每年至少汇总一次,并装订成册)。得1分。 2.未建立台账或台账记录与事实不符。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台账记录,并与处置情况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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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处置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
27.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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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1.近一年内按照管理要求项目及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验收执行标准。得2分。 2.近一年内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验收执行标准,但监测项目或频次不足。得1分。 |
资料检查(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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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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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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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标准: 1.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50分,40-50分为达标,30-39分为基本达标;2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55分,44-55分为达标,33-43分为基本达标,32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60分,48-60分为达标,36-47分为基本达标,35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第12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得分,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3.考核年度内企业由于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发生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