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2月至4月,王某某、马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于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建设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并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余吨废酸液储存于厂院北墙外的废水池内,废酸液渗漏后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后二人又用水泵将废酸液抽到厂院东墙和西墙外的排水沟,排入村北的消水河,对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
2014年4月底,污染作坊被莱州市公安局查获关停后,王某某又将20余吨废酸液填埋在酸洗池内,产生污染沙土223吨,系危险废物。
经鉴定,王某某等二人的行为对作坊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因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费共计77.6万元。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二人非法排放废酸液的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烟台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二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7.6万元。
2017年5月3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