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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1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246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1.推进制度建设。

研究制订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2020年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方面的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2.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

落实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和人居环境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土壤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3.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等配合)将相关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等配合)

4.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水平。

排查梳理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中排放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多氯联苯等3类有机污染物)的企业,2017年10月底前,建立市、县两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督促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等配合)

5.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二)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1.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

鼓励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市科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鼓励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土壤调查、方案制定、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治理修复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市场化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鼓励企业投资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环保产业,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鼓励环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2.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列入市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所需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3.探索建立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探索建立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修复治理或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的应急处置、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4.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适时公布本区域内土壤环境状况。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委、市科委等配合)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教育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三)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联动。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

2.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生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3.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2017年8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落实相关责任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考评办等配合)

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考评办、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审计局等配合)

4.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试点推行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和公开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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