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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集中宣判7起污染环境犯罪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铭贤 冯涛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力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组织全市法院对7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这是近3年来,邯郸市中级法院第四次组织这样的集中宣判活动。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力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组织全市法院对7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这是近3年来,邯郸市中级法院第四次组织这样的集中宣判活动。

据了解,本次宣判的7件污染环境案件中,有两件是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其余5件均为通过私设暗管、渗坑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标污染物和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涉案14名被告人中,有3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获8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跨省非法倾倒危废,6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记者在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旁听了被告人王某涛、李某图等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14年6月~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涛、李某图在被告人王某涛未能提供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聊天委托王某涛处理化工废料。

随后王某涛指使被告人马某东寻找存放化工废料的场地,马某东一方面通过被告人马某高介绍,另一方面自行寻找,分别联系到邯郸市峰峰矿区某村的被告人王某军等人,欲将化工废料存放在王某军等人提供的场地。之后,王某涛分别联系杨某涛、李某图,将化工废料从外省市通过货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峰峰矿区王某军家中后院等场地。经鉴定,这些废料属于危险废物。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每位被告人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活动中起的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自首、认罪、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判处王某涛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至1万元。

暗管渗坑排污,被告人既坐牢又缴罚金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建民向记者介绍了其他案件的情况。比如,曲周县人民法院宣判的被告人孙某民污染环境案。

2014年3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民在曲周县某村其母亲居住的宅基内,非法进行电镀加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宅基内的渗坑中渗入地下。经检测,渗坑废水中重金属锌严重超标。

曲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民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锌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806.7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孙某民在居民区排放有毒物质应从重处罚,其主动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经综合考虑,判处孙某民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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