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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29  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作者: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5
核心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目前,生态环境部已上线信息报送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京利用的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主动进行信息报送。转移过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及北京市、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固体废物监管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要求。

  二、报送平台

  “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cswm.org.cn/system/#/login

  三、报送步骤

  1.注册登录。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按要求在“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已注册过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无需重复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后,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确认通过,即可登录报送相关信息。

  2.信息报送。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按要求填写转出单位基本信息、接受单位基本信息、运输信息、固体废物产生地信息、固体废物信息以及附件信息等。

  具体操作手册及操作视频见附件。
 

附件:1.固体废物跨省利用报送功能说明

2.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功能操作演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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