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2021年7月19日、8月2日、8月4日,东城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废蓄电池(废干电池)(类别:HW31)等危险废物,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该单位有999个废蓄电池(废干电池)(总重约14985公斤)去向不明,以上危险废物没有按国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
违法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处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