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9月13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对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次日该公司的危废暂存间已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查,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可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近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又讯 日前,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涡阳县城西战友小汽车维修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月18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在对涡阳县城西战友小汽车维修站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维修站正在经营,危废暂存间外危废标识不规范,危废暂存间内有两个废机油桶,其中一个未张贴危废标志。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维修站立即改正,次日该维修站的危废暂存间外已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危废标识,危废暂存间内的废机油桶均已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查,该维修站属于首次违法。
该维修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维修站可处以最高1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10月29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维修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