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根据群众举报,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唐先镇、花街镇分别查处一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要求企业负责人出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负责人称不知道需要填写联单,以为自己可以直接将铝渣运到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处置。
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的铝灰、铝渣进行扣押,并对2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两家企业对非法处置危废行为做出深刻检讨

处理结果及条例分析
两家企业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擅自转运铝灰、铝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2家企业改正,并作出处罚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醒
两家企业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擅自转运铝灰、铝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2家企业改正,并作出处罚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醒
2021年1月1日,铝灰、铝渣正式纳人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进行管理,今年1至8月,我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查获企业擅自转移铝灰、铝渣或者将铝灰、铝渣出售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置的案件共6起(占比10%)。周边县市对非法处置铝灰、铝渣的打击力度非常大,6起案件中有2起属于案件移送管辖。
我市从事铝制品、铝配件生产制造的企业众多,市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各镇街区组织相关企业学习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广大产生铝灰、铝渣的企业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强化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处置铝灰、铝渣,切勿心存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