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
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该案件为产废单位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受到行政处罚。
具体案情
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筹备组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加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产生的边角料、循环水池沉淀石粉、废纸质包装袋、塑料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厂区西侧,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该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堆放场所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6月17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案件解析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修订完善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9月1日最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工业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也加大了10倍以上的惩处力度。因此,企业在严格对照标准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基础上,还应当做好日常的巡查、管理及维护工作,确保贮存场所符合规范要求。